除非另有約定,貨物運至到達站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港通知。通告的形式有電話和書面。緊急貨物的到貨通知應在貨物到達后兩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應在24小時內發出,自收到到貨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免費保存貨物。超過期限提取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按規定收取保管費。
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等待處理,貨物被檢驗機構扣留或存放在承運人的倉庫,保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收貨人或托運人承擔。
托運人應負責通知收貨人在到達站機場等候取貨,包括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和其他指定日期和航班。
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及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委托他人提貨時,憑收貨通知單及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及提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貨。收貨人應在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單位介紹信或其他有效證明時提供。
承運人應按貨物單上列出的件數清點貨物,然后交付收貨人。遇有貨物短缺或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當場查驗,必要時,應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由雙方簽字蓋章。
收貨時,收貨人對外包裝的貨物狀態或重量有異議的,應當當場進行檢查或者重新過秤。
如果收貨人提貨后沒有對提單提出異議,那么它就被認為是完好無損地交付了。
如果發貨人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所列品名不符,或者夾帶政府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物品,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出發站停止運輸,通知托運人提貨,運費不予退還。
2.在中轉站停止運輸時,通知托運人,運費不予退還,對名稱不符的貨物,按實際運輸航段另收運費。
3.在到達站,對名稱不一致的貨物,應另核收全時運費。
自上海空運貨物發出到貨通知之日起,14天內無人提貨,到達站應通知始發站,征求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理意見;60天內無人提貨,但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則按無法提貨處理。
不能交貨的貨物,應當進行盤點、登記并妥善保管。
對于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的物品、貴重物品和珍貴文獻資料等,應無價地移交國家主管部門處理;對于一般的生產、生活用品,應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處理;對于鮮活、易腐或難以保管的物品,應由承運人酌情處理。如果貨物被毀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發貨人承擔。
對作價處理的貨物,應及時交承運人財務部保管。自處理之日起90天內,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貨物保管費和處理費后,剩余部分退還給認領人;如90日后仍無人認領,應將款項交還國庫。
不能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應通過始發站通知發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