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空運貿易中,合同締結階段以及合同簽訂過程中,交易雙方都要就貨物保險問題進行協商并作出規定,以明確保險是賣方還是買方。一般說來,這主要取決于雙方交易的價格情況。國際貿易價格的三個常用術語中,凡以離岸價格和成本加運費成交的,買方應對保險費承擔責任。
凡使用到岸價格,成交時,保險應由賣方負責。所以,以CIF價格成交的進口貨,必須要國際空運貨主按照規定投保國內航空運輸險。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我國對國際空運進口貨物中轉保險的一般做法
1.有關保險公司與各國際空運外貿公司及其他單位分別簽訂海運、空運、郵運保險預約保險合同。
2.其中規定,凡從國外按FOB或CFR價格條件空運的進口貨物,都由保險總公司負責承保,直到國內目的地的收貨人倉庫終止。
3.由于保險責任包括了國內轉運過程中的風險,為了使航空運輸進口貨物及時轉運至目的地,避免進口單位重復支付保險費,在報關單上FOB或CIF價格的情況下,國際空運承運人可以立即辦理國內轉運手續,而不必要求貨主或托運人再辦理國內轉運保險。
4.如國際空運站承辦的國際進口貨物,交航空承運人轉口國內各城市時,凡屬FOB和CFR條款的貨物,由外運航空站在航空托運單上加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保險章》,不再重新辦理國內保險。國際空運運輸站對蓋印的印章負法律責任。
5.在發生貨物損失時,國際空運承運人將貨物損毀記錄書交給當地保險公司外國業務部處理,承運人憑此記錄向航空承運人追償,航空承運人根據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6.保險責任范圍起止期限是,自保險貨物交付航空承運人接收并簽發航空貨運單時起生效,直至貨物運抵目的地,收貨人提取貨物并運抵其倉庫時終止。
但是,國際空運公司(或外運公司)所投保貨物抵達目的地的倉庫保管期的保險責任,其范圍是自航空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抵達通知之日午夜起算30天。